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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章程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span>) 是在原北京機械工業學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學院的基礎上合并組建,2008326日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歷史可追溯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學校立足北京、面向全國,建設以工管為主體、工管理經文法多學科協調發展,在電子信息、現代制造與光機電一體化、知識管理與技術經濟等領域特色鮮明,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主的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學校以本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各項辦學活動。

        第二條 學校在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登記,名稱為: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簡稱為:信息科大。英文譯名為: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英文縮寫為: BISTU. 學校網址為: http://www.ed-hardy-sale.com.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小營東路12號。學校設有清河小營校區、健翔橋校區、清河校區、金臺路校區、酒仙橋校區五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重要事項,經舉辦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學校舉辦者為學校發展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所需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通過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水平、質量等進行評估,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相關法規的規定選舉產生中國共產黨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依法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著力增強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依法依規享有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內部管理、校園規劃建設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學校使命和實現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使命,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增強科學研究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 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在經費保障、資源配置等方面,學校優先保障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

        第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根據國家、社會經濟、行業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條件,在權限范圍內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優化教育結構。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校根據社會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條 學校根據學科優勢和辦學特色, 自主調整學校人才培養模式。對達到相關學業標準、學術水平的學生,學校依法頒發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學術進步。

        第十三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 開展社會合作共建,通過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學科研基地、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推進產學研相結合,積極與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合作,形成社會支持與服務社會的雙向互動,實現自身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十四條 學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和建設。培育師生的科學素養和人文精神,涵育大學文化,傳承學校精神。

        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高水平國際合作辦學,引進和聯合培養高端智力人才,不斷提升自身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 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在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職權,定期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學校黨委設黨委書記1人,黨委副書記若干人;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按照相關規定產生。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主持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領導職責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3.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4.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5.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6. 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7.加強對學院(部、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8.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9.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遵紀守法和廉政廉潔教育,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副校長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學??稍O校長助理若干人,其產生程序及任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校長助理協助校長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9.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提出的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委員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等程序產生,由校長聘任,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獨立行使職權,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各學院推薦,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工作規程負責學位點申報,學位評定、授予、撒銷,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有關學位爭議處理及其他學位事務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 “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校工會。教職工代表按相關規定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執委會由教代會選舉產生并對其負責,在教代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能。教代會、執委會按照相關工作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本科教學工作重要事項進行研究、審議和審定,為學校教學管理決策提供意見建議。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教務處處長擔任,委員由各教學單位主管教學領導、教務處副處長及有關專家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需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任期三年,可連任。

        學校設立研究生教育教學專家組,對研究生教育項目、教育教學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育教學改革項目、教學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重要改革等事宜進行調研、咨詢和評議,對研究生教育教學過程進行監督和評議。專家組成員由學校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相關工作的專門委員會,就相關事宜進行論證、審議、協調、評估等。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 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由學校黨委領導,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學校黨委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生會、 研究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依照其章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發揮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包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科研機構、直屬機構。

        學校黨政管理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教學機構、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后,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資企業, 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學校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 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成員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理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對學院工作進行部署、指導、檢查和考核。學院作為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 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施培養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和其他學術活動,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用和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房屋等,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根據學院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基層組織(以下簡稱“學院黨組織”),學院黨組織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按照黨內相關法規的規定選舉產生,或由學校黨委按照相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院長1人, 副院長若干人,由學校按相關規定任命。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學院黨政聯席會”)由學院黨政正、副職干部等相關人員組成,是學院實現黨政集體決策的基本會議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由黨組織書記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決策。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的的職責、組成由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查本單位學位授予等有關事宜。

        第三十六條 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按照學校授權和自身職能,參照學校對學院的管理方式進行自主管理,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任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組成。

        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教師和科研人員應當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術行為應符合國家和學校規范。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工作條件。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按程序提出申訴。

        ()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堅持育人為本,尊重愛護學生。

        ()恪守職業規范,守法愛國敬業,自覺抵制錯誤言行。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聘任合同約定的崗位任務。

        ()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 合理設置教師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設置各類崗位的高、中、初級等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推進學習型組織建-設,構建完善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統一的獎勵和處分制度,對為學校及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事項進行聽證、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生和校友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 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及文體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學術水平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等。

        ()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就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按程序提出申訴。

        () 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恪守行為規范。

        ()參加學習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助學貸款和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發展輔導體系, 健全學生資助、心理咨詢、素質拓展、職業發展等服務體系,為學生學習、成長創造條件。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綜合評價、 獎勵和約束制度,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學生進行獎勵和約束。

        第五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 研究生會等)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準成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成立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的申訴申請。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 自主招收外國留學生和港澳臺地區學生。留學生(港澳臺地區學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北京市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驅W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據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經費和條件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接受各類捐贈,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愿,依法依規使用,確保實現捐贈目的。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向各內部組織機構分配各類辦學資源,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基礎條件建設,構建社會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為師生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七章  校訓、 校標、校慶日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校訓是“勤以為學,信以立身”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校標基本構圖由 “信息科大”漢語拼音的聲母組成,標志外圈的四個線條組成的圖案代表宇宙的宏觀世界,標志的中心圖案代表宇宙的微觀世界,圖案以冷、暖兩色調組成,暖色代表活力創新,冷色調代表智慧科技。整個圖案寓意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探索、追求宇宙宏觀與微觀世界的真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518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并報教育部備案。經核準后,學校予以公開發布。

        第六十七條 學校發生分立、 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等發生變化導致本章程全部或部分條款不適用時,應當進行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同意后進行。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序依照第六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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